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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招生办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09 22:00:11

一、 录取人员选派

1 .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挑选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作人员参加录取工作;

2 .招生工作时间性强,任务重,要选派年富力强、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录取工作;

3 .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不参加录取工作;

4 .录取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专门培训,认真掌握招生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明确招生录取人员的任务、工作要求和纪律。

二、招生工作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在上级部门指导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努力完成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正和教育公平。

三、录取工作细则

10 、录取时必须认真负责,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1 、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整专业招生计

划 ,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12 、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严格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第一志

愿和第二志愿分数级差合乎规定进行录取。

13 、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的高低择优进行录取。

14 、录取时要认真审阅档案,审阅的重点包括档案材料的真实性、

健康状况、考试成绩、政治表现、以及户籍是否符合招生范围等。

下列人员不得录取:

•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 高级中学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学校决定之日起,到报名结束之日止);

• 户籍不符合学院招生范围者;

• 健康状况不符合录取标准者。

15 、严把退档关,慎重处理高分学生的退档问题。当专业计划没有完成,已经投出的档案,无特殊原因,不得退档。需要退档的情况如下: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所报专业额满又不服从调剂、档案材料不齐、户籍不合、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所剩档案。

16 、认真学习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照专业要求,认真审阅体检表,对不符合本专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志愿调剂到其它专业,如所有专业都不符合,则退档。

17 、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录取照顾的政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录取照顾政策

1 .考生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择优录取。

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②按(教基 [2001]1 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③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④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学生。

2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工的退役军人,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择优录取。

3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级考生,可降低 15 分择优录取。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降低 10 分择优录取:

①高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的;

②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降低 30 分择优录取:

①被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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